主旨:訂定「輸入錠狀、膠囊狀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依據: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。公告事項:一、訂定「輸入錠狀、膠囊狀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」。二、原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83年11月28日衛署食字第83071329號公告之「特殊營養食品及輸入錠狀、膠囊狀食品,應向本署辦理查驗登記及其作業要點」,並自即日廢止。 公告影本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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